發(fā)布時間:2013-12-17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管理,規(guī)范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根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建設部令第78號《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本市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青島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市、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負責市政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總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jiān)機構),對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內容、執(zhí)行標準等情況實施監(jiān)督。
第五條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進行自評,符合有關建設技術規(guī)范、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實行監(jiān)理的工程,應經總監(jiān)理工程師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成單位工程設計內容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工程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滿足使用要求;
(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合格證明、進場試驗報告等資料符合有關規(guī)定;
(三)、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四)、有總監(jiān)理工程師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第七條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施工單位自行組織工程質量驗收,并形成單位工程質量的驗收文件;
(二)、監(jiān)理單位核查形成的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文件;
(三)、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寫出單位工程申請竣工驗收報告;
單位工程申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
1、工程概況及完成情況;
2、企業(yè)自評及監(jiān)理核定的工程質量情況;
3、施工技術資料和施工管理資料情況;
4、建筑設備調試情況;
5、有關檢測項目檢測的情況;
6、建設單位請專業(yè)部門對規(guī)劃、消防、環(huán)保等進行單項審查情況等;
(四)、建設單位報請質監(jiān)機構對工程進行竣工前檢查,建設單位提報竣工驗收人員組成名單,質監(jiān)機構對其資格進行核查,人員應符合相應的資格;
(五)、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文件;
(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綜合評價(單位工程綜合驗收記錄表);
(七)、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進行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負責人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地基與基礎、主體、設備安裝等分部工程質量檢查及評定情況,竣工驗收情況,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主要附錄文件:
1、地基與基礎、主體工程質量評定表,基礎、主體結構工程驗收記錄;
2、屋面工程質量評定表;
3、質量保證資料審查記錄(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分別填寫);
4、主要使用功能項目檢驗記錄(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填寫);
5、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分別填寫);
6、單位工程質量評定表(施工單位填寫);
第八條 質監(jiān)機構應對單位工程竣工驗收過程進行監(jiān)督。
(一)、建設單位應在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五日前報告質監(jiān)機構,質監(jiān)機構應派員參加;
(二)、審查竣工驗收組織形式、程序、內容、驗收標準的掌握情況;
(三)、結合實體質量抽查,審查驗收評價;
(四)、對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寫出評價報告,作為質量監(jiān)督報告的內容。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據(jù)《條例》、建設部令第78號及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竣工驗收備案具體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質監(jiān)機構辦理。
第十條 質監(jiān)機構在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五日內簽署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告,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告由質監(jiān)機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地基與基礎、主體分部工程質量抽查情況,屋面、裝飾、給排水、電氣、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質量抽查情況,使用功能抽查情況,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情況,審查驗收評價情況,其它有關需要注明的情況等。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其附錄文件;
(三)、建設項目(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會簽表;
(四)、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六)、單位工程質量綜合驗收文件;
(七)、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八)、規(guī)劃、公安消防、環(huán)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九)、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十)、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十一)、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必須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十二條 質監(jiān)機構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加蓋備案機關公章。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建設單位保存一份,質監(jiān)機構留存一份。
第十三條 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根據(jù)《條例》、建設部令第78號,參照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專業(yè)辦理。
第十四條 備案機關發(fā)現(xiàn)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并責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備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設單位擅自繼續(xù)使用造成使用人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竣工驗收備案是一種程序性的備案檢查制度,是對房屋工程建設參與各方質量行為進行約束的制度化的規(guī)定手續(xù)??⒐を炇諅浒覆幻獬课莨こ探ㄔO參與各方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條 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齊全,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辦理備案手續(xù)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青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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